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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权法》第一案一审判决:24户业主输了

             发布日期:[2016/11/9 10:34:00]    共阅次数:

    业委会通过决议,在小区的一幢楼的楼顶设巨幅广告牌,并约定创收所得在扣除管理费后,主要用于丰富小区业主的文化娱乐活动。但这幢楼上的其中24户业主认为,业委会的这一决定侵犯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已对这个曾被媒体称作“厦门市《物权法》第一案”的案子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2月,海沧大金门花园广场业委会(简称大金门业委会)与海沧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门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后者在8号楼顶立广告牌。之后,金门物业公司又与厦门市超音速广告有限公司(简称超音速广告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超音速广告公司在8号楼顶立广告牌。
  
    2007年4月,8号楼顶开始安装广告牌。由于所在楼的其中24户业主阻止,安装工作停了3个月左右。不过,事后,安装工作继续进行。
  
    2007年12月,24户业主诉诸海沧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大金门业委会作出的“同意在8号楼顶安装广告牌”的决定。金门物业公司、超音速广告公司同时被列为第三人。
  
    海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4户业主作为8号楼部分业主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
  
    法院还认为,大金门花园广场业主代表大会曾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利用小区可利用空间进行出租的创收议案,该决定程序合法,作为业主的原告方应予遵守、执行。大金门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同意由金门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超越业主大会的授权和自身职责范围。而且广告牌的设置、制作也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个别业主的个别权利与全体业主的整体权利的冲突情况下,业主个别权利的行使要服从或不得影响业主整体权利的行使。
  
    依此,海沧法院一审驳回24户业主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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